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第7号令发布的《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中第七条、第八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的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1、一般在省内应有一百年以上生产历史;由外省市(也括国外)传入已有五十年以上历史,且经再创作,己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有软高艺术价值的也符合条件。
2、主要来用天然的原材料。
3、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特有的河北地区特色,自成流派,独树一帜,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4、在保留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发展。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1、虽有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虽有多种工艺,以其中一种工艺为主的。
2、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制作技术。
3、有完整的质量标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
4、由家族传代相承或师徒传授继承,在传授过程中仍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点。
5、在传统技艺基础上有所发展和突破,既保留传统技艺的精华,又体现新技术特有的艺术效果。
二、申报程序
申报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和技艺评审委)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1、填写认定申请表。
2、历史沿革过程中及百年以上考证资料,或由国内外引进、传入历史的考证资料。
3、采用的主要原材料证明材料。
4、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资料。
5、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6、完整的质量标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资料。
7、历年国内外获奖情况有关资料。
8、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认定申请表由品种和技艺评审委统一印制。
三、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品种和技艺评审委应将提交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品种和技艺评审委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木次评审范围,并由品种和技艺评审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四、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品种和技艺评审委自公示截止或异议处理截止月起三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呆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表决形式,同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
五、认定及公布
经品种和技艺评审委评审为河北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颁发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或技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