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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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2019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EBEI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为HEB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忱为会员、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提高工艺美术行业的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登记管理部门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办公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5楼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对行业基木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2、推动本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受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对重要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3、受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参与评估和咨询。

    4、受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四个实施细则》,协助做好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珍品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及传统工艺美术和工艺美术名人证标、印记的评授工作;颁发传统工艺美术和工艺美术名人证标、印记。

    5、受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和行业人员出国学习、考察。组织国内外产品展览与展销,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络和联合;协调企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经济活动。

    6、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会刊,搜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7、组织会员单位商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8、承办政府部门及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和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据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2、对于发展我省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工艺美术专家及技术人员,由个人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3、凡热心帮助我省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热心支持工艺美术事业的领导、高级技术人员、大师及名人担任协会的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缴纳当届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可向协会申请协助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外出交流考察等服务工作;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4、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订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采取民主或协商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调整或撤销协会的工作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全省工艺美术行业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以秘书处为办事机构,配备、聘任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机构,其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可挂靠相关的企业 (集团),以便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市自行成立的地方性协会,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参加本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政府部门资助;

    3、国内外的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议费;

    2,为行业服务所需的各项费用;

    3、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聘金、福利及差旅费的支出;

    4、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及购置和维护办公设施的开支;

    5、其他正常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9年10月31日经本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3月9日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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