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的聘任和管理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第7号令发布的《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中第七条、第十四务、第二十条有关设立评审委员会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珍品的评审和复审。
二、机构
评审委为非常设机构,评审委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为评审委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有关评审的组织工作。
三、评委资格
1、国家级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优秀代表。
2、高等艺术院校有关工艺美术教授或副教授。
3、具有高级职称的文化艺术部门的有关工艺美术专家。
4、工艺美术产业及有关部门的知名专家。
四、评委聘任
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按不同专业对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建立河北省工艺美术专家库。评审委成员(以下筒称评委)应为9人以上单数,根据评审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聘任。
五、评审时间
评审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可进行专项评审。
六、评审原则
评审采取评审委主任负责制。各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正确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工作有关情况,评审结果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前,严禁向外界通报。
七、评委解聘
评委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河北省工艺美术协会报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聘评委资格。
1、隐匿事实真相,在评审和表决时没有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者。
2、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有泄密、不回避行为者,在评审和表决前后被证明收受贿赂者。
3、有剽窃、伪造他人作品,严重丧失艺德者。
4、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