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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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第7号令发布的《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为表彰我省工艺美术人员的突出贡献,保护工艺美术人才,充分肯定他们的社会地位,提高其作品的身价,稳定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范围:

    我省从事地毯、抽纱刺绣、雕刻、美术陶瓷、首饰、金属工艺、民间工艺等工艺美术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命名为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工艺美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井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2、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3、对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技艺队伍的建设有突出贡献。

   4、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具备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

    5、对水平突出,成就卓越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破格,但需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

    (二)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分为一级大师和二级大师。

    三、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为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工艺美术技术人员,应当向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师评审委)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1、填写《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者从事工艺美术技艺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3、学术论文、技艺总结或作品集。

    4、代表作品(除特殊原因外,应提供实样)及关于作品的介绍。

    5、国内外获奖证明。

    6、申请人有所属单位的由单位报送推荐报告(在对申报者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提供基木情况、学历、经历、职业道德、工作实绩、推荐意见)。申请人无单位的可由两名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推荐上报。

    评审申请表由大师评审委统一印制。

    四、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大师评审委应将提交评审的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大师评审委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大师评审委向申请者做出书面说明。

    五、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大师评审委在公示截止或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表决形式,同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

    六、命名并授予称号:

    (一)大师评审委将评审为河北省工艺美术一级大师、河北省工艺美术二级大师的名单,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一级大师”、“河北省工艺美术二级大师”称号,同时颁发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证书。

    (二)对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成果进行搜集整理,对他们的绝技和濒临灭绝的传统工艺,拍摄录相资料,避免失传。大师称号获得者要无偿提供一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馆长期收藏。

    (三)大师称号获得者可以在木人作品上镶嵌统一设计制作的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标记。

    七、附则:

     (一)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选一次。

     (二)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其因获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而享受的一切待遇。

    1、伪造事迹,窃取他人成果或者共他严重丧失艺德骗取荣誉称号的。

    2、品行堕落,在社会和群众中影响不良的。

    3、因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贡任的。

2023年3月9日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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