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及证标颁发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第7号令发布的《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中第二十条关于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的条件
1、珍品是工艺美术品中突出的优秀作品。
2、创意独特新颖,设计构思巧妙,造型完美。
3、材料上乘,因材施艺,或使用新材料有所突破,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办法。
4、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5、在同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申报程序
申报认定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珍品评审委)提出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填写认定申请表。
2、主要原材料证明资料。
3、反映技艺特点的有关资料。
4、作品实样。
5、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质材料。
6、国内外获奖证明材料。
认定申请表由珍品评审委统一印制。
三、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珍品评审委应将提交评审的工艺美术珍品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珍品评审委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珍品评审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
四、评审时间和办法
1、珍品评审委自公示截止或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2、珍品评审委按认定条件对题材创意、构图造型、材质利用、技艺特色与工艺创新、艺术品位和经济价值、水平定位等六个方面进行打分评审。
3、总分为100分,凡评审总分达到90分(含90分),可评定为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总分达到70分(含70分),可评定为河北省工艺美术一级精品,评审总分达到60分(含60分),可评定为河北省工艺美术二级精品。
五、认定及颁发证标:珍品评审委将评审的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精品,上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后予以命名,颁发“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河北省工艺美术一级精品”、“河北省工艺美术二级精品“证标。珍品禁止出口,并优先被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馆收藏。